停車許可協議

本停車許可協議(以下簡稱「本「停車許可協議」)協議」)由…簽訂 拉索工業有限公司, 以 Outpost 為名的德州有限責任公司(“許可人”),以及下列署名者“被許可人“。

獻技

  • 許可方有權許可位於結帳時所選地址的特定不動產(“Property“)。
  • 許可方希望將許可場所(定義見下文)許可給被許可方,被許可方希望接受並履行該許可,所有這一切都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進行。 

協議

鑑於本協議所載的雙方承諾、協議和對價,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達成以下協議: 

  1. 執照許可方特此授予被許可方非獨佔許可(“執照”)用於儲存和停車目的,使用許可方自行指定的物業內的存儲和/或停車位(“該“持牌場所」),被許可人可根據其預訂中定義的每個停車位類型,存放或停放以下數量和類型的授權車輛(拖車、牽引車、牽引車-拖車組合和/或私家車)。空間類型:
      1. 組合式 [70′ x 12′]:一輛(1)牽引車-拖車、一輛(1)牽引車(卡車)、一輛(1)拖車或一件(1)設備,長度不超過 70 英尺,寬度不超過 12 英尺。
      2. 僅拖車 [53′ x 12′]:一輛(1)拖車、一輛(1)拖拉機或一件(1)設備,長度不超過 53 英尺,寬度不超過 12 英尺。
      3. 僅限曳引機 [36′ x 12′]:一輛(1)拖拉機(卡車),或一件(1)長不超過 36 英尺、寬不超過 12 英尺的設備。
      4. 個人車輛 [16′ x 8′]:一輛(1)私家車,或一件(1)長不超過 16 英尺、寬不超過 8 英尺的設備。

    對於上述每個預留車位,駕駛員可在其授權車輛(牽引車、拖車、組合車輛(牽引車+拖車))離開場地時,免費停放一輛私家車或私人車輛。除非許可方另有指示,否則私家車不得停放在拖車或組合車輛的停車位上。

    如果持證人以英畝預訂場地,則可在預訂的指定場地內並排停放授權車輛,但前提是必須安全停放。 Outpost 保留要求持證人在客戶預訂場地內移動、重新配置和/或重新堆疊授權車輛的權利,以保障財產或人員的營運、市場價值、安全和福祉。如果授權車輛停放在預訂場地之外或超出預訂場地範圍,則每輛超出預訂場地範圍的設備都需支付超額費用。

  2. 期限和終止.  
    1. 月停車: 本協議自生效日起生效(“生效日期)在結帳時選擇,並在其後一(1)個月過期(“術語」),並將自動續期一個月。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 (30) 天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
    2. 每日停車: 本協議的初始期限為承租人指定的天數,立即生效;或者,如果承租人指定了未來的生效日期,則於該生效日期的凌晨 12:00 生效。一天等於 24 小時。例如,從週五下午 3:00 開始的兩 (2) 天租賃,將於下週日下午 2:59 結束。租賃不會自動續約。若承租人未依約定搬離,出租人有權立即從承租人的付款方式中扣除每多一天的租金,費用按日租金或超期租金計算,以較高者為準。
    3. 本協議到期或提前終止後,許可將自動終止,被許可方應將許可場所按生效日期時的狀態和維修情況交付給許可方,但合理的損耗除外。 被授權人應修復許可期限內對許可場所造成的任何損壞。如被許可方未能交還許可場所,除可追償的損失外,被許可方還應向許可方承擔許可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3. 牌照費在許可期限內,被許可人應按月或按日向許可方支付許可費,費用金額為結帳時選擇的金額(「許可費」)。牌照費」),首期付款應於生效日或之前支付,後續款項應於每月第一個(1)日或之前支付。st對於每月停車,在期限內的每個後續日曆月的第一天,應支付停車費。對於每月停車,如果生效日期不是日曆月的第一天,則生效日期和期限內最後一個日曆月的第一天應支付的停車費將按比例計算,以反映期限首尾兩個月的實際停車天數。  
  4. 滯納金及其他費用/罰款
    1. 如被許可人未在許可費到期日後五(5)日內繳納許可費,則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滯納金,金額為未繳金額的百分之十五(15%)。該滯納金應在許可方要求時立即支付。
    2. 若被許可人未能:(i) 在許可費到期日後十四 (14) 天內支付許可費;或 (ii) 在許可方向被許可方發送的任何通知或通信送達十四 (14)天後回應,則許可方可自行決定限制被許可方進入許可場所,並對被許可方停放在許可場所內的任何拖拉機、拖車或其他車輛進行鎖車,直至被許可方全額支付許可費、任何滯納金和費用、鎖車費、傾倒/亂扔垃圾費、違規停車費以及根據本協議應付的其他費用。
    3. 如果被授權人未能:(i) 在許可費到期日後二十八十 (28) 天內支付許可費;或 (ii) 在許可方向被許可方發送的任何通知或通信送達二十八 (28) 天後作出回應,則許可方除上文第 4(a) 和 (b) 條規定的補救措施外,還可以向被許可方除上文第 75.00(a) 和 (b) 條規定的補救措施外,還可以向被許可方收取每日儲費的每日倉儲費。
    4. 許可方有權就被許可方違反其管理許可場所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向被許可方收取費用。此類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拖車牽引銷或拖拉機/私家車後備箱拆卸費:每次200美元
      2. 拖吊費:每起事故 400 美元
      3. 亂丟垃圾/傾倒垃圾罰款:每次300美元
      4. 違規停車(即停在指定車位外):每次罰款 300 美元
      5. 違反門禁規定(例如尾隨進入或洩漏門禁密碼):每次罰款 300 美元
    5. 若被授權人在許可場所內停放或存放授權車輛以外的任何物品,被授權人應向授權人支付超額費用,該費用將於月底向被授權人收取,並由被授權人在收到發票後支付(淨額為 0)。在授權車輛被計入佔用空間之前,駕駛員最多有兩 (2) 小時的時間進出該場所進行設備更換。 有關每種停車位類型的授權車輛的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第 1 部分。 如果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場地內授權車輛的數量和類型超過了相容預留車位的數量和類型,則將按日曆天數,按超出的車輛數量和類型收取以下超額費用:每天 25.00 美元,或在超額費用產生當天在場地預訂相同類型車位的等值價格。

      授權人不保證能夠超出預留空間,並且當場地內授權車輛的數量和類型超過或將超過預留空間的數量或相容性時,授權人保留拒絕授權車輛進入或移除授權車輛的權利。

    6. 儘管授權人根據本協議享有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但如果被授權人在本協議到期或提前終止後未能移除任何授權車輛,授權人可以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移除或占有該等授權車輛。
    7. 被授權人特此確認,授權人徵收的滯納金、罰款和費用,以及該等費用和收費的金額和任何規則和條例,均可能隨時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8. 被授權人同意遵守所有適用於許可場所和財產的規章制度。許可方可在許可期限內的任何時候,無需通知被許可方,自行酌情變更和執行其認為必要的規章制度,以保護許可場所和財產的運營、市場性、安全性和福祉。
  5. 使用許可場所
    1. 被授權人將,並促使其代理人、承包商、員工、賓客和受邀者(以下簡稱「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僅將許可場所用於停車,並遵守許可人可能不時制定的許可場所的安全保障規定。
    2. 在許可期限內,被許可方應僅將許可場所用於存放和/或停放授權車輛(「車輛」)。允許的 使用)。除許可用途外,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使用設備,均需事先獲得許可方的書面批准。許可方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批准、附加條件或延遲批准。禁止在場地內對授權車輛進行任何維修或保養,包括輪胎維修或更換、更換機油,以及任何大小維修或保養。任何個人或維修公司在場地內對授權車輛進行任何作業,並將被要求立即帶走所有授權車輛。
    3. 被授權人應對其對許可物業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包括任何改良設施、建築物、財產、圍欄、大門或混凝土路面。如被授權人造成此類損害,授權人可自行選擇,且不放棄任何索賠權或損害賠償權利:(i) 自行修復或安排修復此類損害,並要求被授權人立即償還授權人與此類修復相關的所有成本和費用;或 (ii) 要求被授權人自費立即修復或安排修復此類損害。
    4. 持證人不得在許可場所內、之上或周圍進行任何會增加火災或意外事故風險的行為,亦不得允許他人進行此類行為,使其風險超出因許可場所的許可用途或占用而產生的風險。持證人不得進行任何會導致許可場所或其任何部分無法投保的行為。
    5. 被許可人不得在租賃場所內、租賃場所附近或租賃場所上進行或允許進行任何妨礙許可人其他租戶權利的行為;任何違反州、市或政府法律或法規的行為;任何造成滋擾的行為;或任何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的行為。
    6. 被授權人享有非獨佔性權利,可使用物業公共區域內的道路進入許可場所。
    7. 車輛所有人須對建築物、財產、圍欄、大門或水泥路面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駕駛員/承租人在駕駛和停車時必須謹慎,停車時必須使用駐車煞車。
  6. 保險被授權人應自行承擔費用,為被授權人在許可期限內及其任何延期期間使用許可場所及其存放的財產投保責任險和財產險。被授權人應將授權人列為該等保單的附加被保險人,並應在本協議生效前向授權人提供該等保險的證明文件。被授權人應在生效日前向授權人提交授權人認可的保險證明文件。被授權人必須將保險的任何取消或重大變更通知授權人。任何索賠或潛在索賠應立即報告給保險公司和授權人。被授權人應承擔任何免賠額或保險未涵蓋的金額。
  7. 責任. 根據本協議,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之間因被許可方使用或占用許可場所而發生或與之相關的死亡、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否存在過錯或疏忽,均​​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 被授權人應全權負責並承擔因被授權人或其代理人或員工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因被授權人或其代理人或員工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因被授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與第三方的疏忽共同導致的死亡、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和損害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開支和責任。
    2. 各方應從其保險公司取得放棄雙方之間代位求償權的證明(如適用,則由自保方出具該證明)。
    3. 許可方的責任應限於許可方在許可場所中的權益。
  8. 賠償、免責聲明和風險承擔被許可方應為許可方、其母公司、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以及上述各方的所有員工、代理人、高級職員、董事、股東、受益人、所有者、繼承人和受讓人(統稱“授權人受償方對於因下列任何一項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所有索賠、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責任、訴訟和/或衡平法上的訴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I)被許可方違反或被指控違反本協議;(II)被許可方、其代理人、承包商、客人、客人、受邀人、僱員、子公司、受邀者使用)被持有人、其代理人、僱員、客人、受邀人、僱員、客人、受邀者、僱員、子公司、其代理人、被授權人賠償人」)各方和/或受各自一方控制的任何其他方;以及(三)被許可方、被許可方賠償方和/或受各自一方控制的任何其他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本第8條規定的賠償不適用於因許可方或許可方受償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導致的任何判決、受權(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以及因被許可方賠償人在使用任何設備、機械、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和/或工具(統稱「)」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的任何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壞,或違反適用法律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罰款或評估。設備」)在許可場所內,無論許可方是否允許使用該等設備,被許可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被許可方特此確認,其應在使用許可場所內所有設備前對其進行檢查,並承擔與其使用相關的任何風險。被許可方確認,許可方過去未曾且將本來也不會就任何設備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保證該等設備符合任何適用的聯邦、州或地方法律、法令、法規、規則、條例、命令或法令的要求。
  9. 進入權許可方有權出於任何目的進入許可場所。
  10. 環境問題被許可方不得允許任何危險物質進入許可場所。儘管本協議另有規定,但被許可方特此保證許可方免受因許可場所內或下方存在任何危險物質,或因該等危險物質的逸出、滲漏、洩漏、溢出、排放、釋放或釋放而直接或間接導致許可方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失、責任、損害、傷害、成本、費用和索賠,並同意使許可方免受損害。 危險材料(定義見下文),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提出的任何損失、責任、損害、傷害、成本、費用和索賠。”歐洲癌症研究協會」),或任何所謂的「超級基金」或「超級留置權」法律,或任何其他聯邦、州或地方法律、法令、法規、規則、條例、命令或法令,凡涉及或規範任何危險材料的責任或行為標準,均不適用。被許可方應全權負責合法地儲存和處置與其使用許可材料而言,就本協議相關的任何危險材料或廢物(包括水凍)。有害物質「指」是指《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ERCLA)、任何所謂的「超級基金」或「超級留置權」法律,或任何其他聯邦、州或地方法律、法令、法規、規則、條例、命令或法令中定義的(或為該等法律、法令、法規、規則、條例、命令或法令的目的而定義的)任何危險、有毒或有害的廢物、物質或材料,無論該等法律、法令、法規、規則、條例、命令或法令是現行的還是將來生效的。
  11. 擔保權益許可方始終享有有效的擔保權益,以確保許可費及其他款項的支付,並保障因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所載任何契約、協議或條件而導致許可方遭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的賠償。此擔保權益涵蓋被授權人位於授權場所內的所有設備及其他個人財產及其所有收益。未經許可方同意,被許可方不得將上述財產從許可場所移走,直至被許可方已支付所有應付給許可方的款項,且已完全遵守並履行本協議的所有契約、協議和條件。若被授權人發生任何違約事件,許可方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補救措施外,有權進入許可場所並佔有被許可方位於該場所內的所有貨物、商品、設備及其他個人財產,且無需承擔侵權或侵占責任,並可在公開或私下出售該等財產時,無論是否持有該等財產,但須事先通知被許可人任何此類處置所得款項,扣除與佔有、持有及出售該等財產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費用),應用於抵扣本款所授予擔保權益所擔保的債務。任何盈餘應支付給被授權人或依法律另有規定支付;被授權人應立即支付任何不足部分。本文件並未放棄對許可證費的法定留置權,本文件授予的擔保權益是對其的補充和附加。
  12. 損失風險。被授權人承認並同意,在許可場所內停放或存放授權車輛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場所的風險由被許可方自行承擔,許可方沒有義務確保或保護授權車輛的安全。被授權人承擔在許可場所停放或存放授權車輛的所有風險,並且被許可方應自行承擔因本協議引起的被許可方和授權車輛的所有損失和損害,包括盜竊、故意破壞、損害、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和洪水(「損失」)。
  13. 遵守法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各方以及受上述任何一方控制的所有其他人員,均應在許可期限內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令、規則和規章。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各方均不得(且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其控制下的其他人)以任何違反任何法律、法令、規則、規章或本協議的方式使用、容忍或允許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許可場所,或以任何方式構成危險或妨害。
  14. 持牌場所的狀況被許可方接受許可場所的“現狀”,並同意許可方沒有義務對許可場所進行任何改善或維修。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同意,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場所進行任何更改、增添或改進,亦不得就此訂立任何合約;許可方可自行決定是否同意。
  15. 轉讓和分租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同意,被許可方無權轉讓本協議或轉租許可場所;許可方可自行決定是否給予同意。
  16. 違約事件被授權人未能履行或拒絕遵守本協議的任何其他契約或條件,均構成其在本協議下的違約。如被授權人違約,或被授權人被提起或被提起任何類型的破產、無力償債或接管程序,授權人可選擇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協議。被許可方收到該通知後,應立即將許可場所交還許可方;否則,許可方可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條例進入並收回許可場所,並將被許可方及其授權車輛驅逐出該場所。授權人有權就被授權人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行為行使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利和救濟。
  17. 受害者若持牌場所因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受損,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
    任何一方均可在發生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後三十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若任何一方終止本協議,則雙方均應免除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責任,但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除外。如果雙方均未終止本協議,則許可方沒有義務重建或維修許可場所。
  18. 著名域名若許可場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任何公共或準公共機構依據徵用權徵用,則任何一方均可提前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徵用之日起終止,雙方均免除此後根據本協議產生的任何責任,但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除外。若許可場所被依據徵用權徵用,許可方有權獲得該等徵用程序所得的全部賠償金;被許可方特此明確放棄對該等徵用所得的任何權利。
  19. 請注意任何一方希望或被要求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均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透過掛號信(要求回執)、電子郵件或全國認可的隔夜快遞服務發送至下方簽名欄中列出的地址。
  20. 從屬關係與承認本協議不構成對不動產的任何權益。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特此確認,本協議為個人服務合同,並非隨土地轉移的契約。因此,本協議應受制於並服從於目前或將來對許可場所有效的任何抵押或信託契約的留置權,以及所有已支付或將來支付的、基於該等抵押或信託契約的款項及其所有續期、修改、合併和替換,並服從於許可方作為承租人的任何租賃協議及其任何修改、續期和替換,而無需被許可方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本協議的條款 第20 本協議應自動生效,無需其他從屬文書;但是,經許可方或任何抵押權人、信託契約受託人或受益人,或許可方的出租人要求,被許可方應簽署並交付一份文書,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從屬於現在或將來對許可場所有效的任何抵押或信託契約的留置權,以及所有已支付或將來支付的、以該等留置權為擔保的款項及其所有續期、修改、合併和替換,以及許可方作為承租人的任何租賃及其任何修改、續期和替換。如果提起任何訴訟以強制執行該留置權,或者許可方根據其就許可場所訂立的任何抵押或信託契約行使出售權,或者許可方作為承租人的租賃終止,則根據留置權或租賃權持有人的選擇,本協議應終止,或者被許可方應在任何此類強制執行、出售或終止後服從許可方的繼任者,並承認該繼任者。
  21.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應被解釋為如同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從未包含在本協議中一樣。在此情況下,雙方意圖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不受影響,並且雙方還意圖以盡可能與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內容相似且合法、有效和可執行的條款來替代本協議中每一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
  22. 完整協議。本協議連同所有附件和附錄構成雙方之間的最終完整協議,並包含雙方商定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任何其他關於本協議標的物的口頭或其他形式的協議均不應被視為存在或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的意圖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均不受本協議未明確規定的任何條款、條件或陳述的約束。
  23. 權威本協議各方聲明,代表該方簽署的個人擁有充分的授權,並已獲得正式授權代表該實體簽署本協議。
  24. 法律結構本協議應根據房產所在地州的法律進行解釋和適用,且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均應在房產所在地縣履行。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訴訟應提交至房產所在地州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25. 律師費若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後的任何時間,授權人或被授權人就本協議的條款或任何違約行為對另一方提起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則敗訴方應賠償勝訴方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和支出。
  26. 修訂或修改本協議僅可透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變更、放棄、修改或修訂。
  27. 錄音本協議及其任何備忘錄不得登記。
  28. 禁止反言證書許可方提出書面請求後十 (10) 日內,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簽署並交付一份禁止反言證明書,證明許可方合理要求的事實並同意許可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項(如屬實)。
  29. 對口本協議可簽署多份副本,所有副本應視為正本,但所有副本構成同一份文件。